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山东省内部审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团体),其英文译名为Shandong Institute of Internal Auditors,缩写为SDIIA。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本市内部审计机构和具有相应技术职称的内部审计人员自愿组成的专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四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和风尚;对内部审计实行自律性行业管理;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为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提供执业指导准则、规则;提供专业培训和组织学术研讨交流;通过宣传、交流,扩大内部审计影响,维护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权威性和内部审计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内部审计队伍素质的提高。
第五条 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山东省审计局,同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任务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任务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协助审计机关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监督;制定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和作业规范,并检查内部审计人员执行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内部审计职业道德规范的实施情况;
(二)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调查研究,制定内部审计发展规划;
(三)组织和推动内部审计人员业务培训,开展后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政治业务素质,建立和完善内部审计人员执业资格的认定制度;
(四)开展与国内、国际内部审计的交流活动,组织、推荐参加中国内部审计师协会和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会员的审核、申报工作,办理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考试事宜;
(五)开展内部审计理论和实务研究,办好内审刊物,宣传内部审计成果;
(六)总结交流内部审计工作经验,评选内部审计先进,提高内部审计质量和效率以促进内部审计的自我完善与发展;
(七)指导各区县审计局、部门内部审计协(学)会开展工作;
(八)为内部审计机构提供咨询服务;建议国家审计机关利用内部审计成果;
(九)受理审批和管理会员;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十)办理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审计机关委托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为:宣传政策、调查研究、制定标准、工作指导、业务培训、出版刊物、组织交流活动、提供咨询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团体由单位会员、个人会员组成。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单位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驻在本市的有内审机构的各企、事业单位;
(四)区、县内部审计协会;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具有相应技术职称;
(四)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两年以上者。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个人会员经两名以上会员介绍;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举办的学习和培训活动;
(三)参加本团体举办的有关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四)获得本团体提供服务的优先权;
(五)对本团体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时限和标准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履行业务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予以除名。
会员如对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提出申诉。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名额比例,由理事会按《山东省社团组织通则》的规定确定,并经会员民主推选产生。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讨论决定本团体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决定终止的会议,由实际到会人数的过半数同意,决议即为有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召开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常务理事若干人。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增补或更换本会理事、常务理事;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应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应经下一次代表大会追认。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十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有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追认。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会长、副会长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规定年龄的,由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并商得社团登记机关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特殊情况的,由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并商得社团登记机关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办理会长、副会长交办任务;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为:
(一)政府资助;
(二)会费;
(三)社会资助、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举办各种事业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国家拨款的必须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监督;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尊重捐赠、资助人的意愿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合法的资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修改时同。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